2024年1月,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查处一起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案。该案当事人在权利人授权期满后继续运营游戏,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案的查处,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创新环境,并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2023年9月,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威海某公司非法运营在线游戏。11月经公安部门协查,确定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8月取得安徽某公司授权后运营某款在线游戏,2023年3月,授权终止后,该公司在未获得权利方授权的情况,继续运营在线游戏,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主动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再次获得相关权利方的谅解和授权,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后果,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647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权利的行为之一的,依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大多数都用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